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 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 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