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 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