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 “若夫秦之商君,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, 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 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 :“何为不可? 夫公孙鞅之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 不顾私;设刀 锯以禁奸邪,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 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魏公子卬,安秦社 稷,利百姓,卒为秦禽将破敌, 攘地千里 。吴起之事悼王也,使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忠, 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 容,不为危易行,行义不 辟难,然为霸主强国,不辞 祸凶。大夫种之事越 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 ,尽能而弗离,成 功而弗矜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三 子者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君 子以义死难 ,视死如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。 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 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 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