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 郡国颇被 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 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 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 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 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 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 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