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 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 。陛下损膳省用, 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 骑士,轺车以 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 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