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 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 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 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 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