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 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