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 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 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 千一算。 非吏比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