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 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