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 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