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 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