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 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 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 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 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