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 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