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 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 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 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