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 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 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 焉。此所以亲近 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