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 郡国颇被菑害, 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 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 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 铸,率缗 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 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 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