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 夫秦之商君,楚 之吴起,越之 大夫种,其卒然 亦可原与?”应 侯知蔡泽之 欲困己以说, 复谬曰:“ 何为不可?夫公孙鞅之 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不顾私 ;设刀锯以禁奸邪,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 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, 利百姓,卒为秦禽将破敌,攘 地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 ,使私不得害 公,谗不得蔽 忠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 为危易行,行义不辟难,然 为霸主强国,不辞祸凶。大 夫种之事越王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弗离 ,成功而弗矜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 此三子者 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君子以义死难, 视死如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 。士固有杀身 以成名,虽 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 为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