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 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