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 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