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 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