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 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 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