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 令,伏剑 而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