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 公卿言:“ 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 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 贷赋,而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 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,各以 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 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 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 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 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