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 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 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 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