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 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 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