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 公卿言:“郡国颇 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 故。诸贾人末作 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 有租及铸 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 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 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 无得籍名田 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