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 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 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 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