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 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 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 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其 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