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 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 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 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 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 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