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 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 差,请算如 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 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 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 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