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 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 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 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 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 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 名田,以便农 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