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 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 贷赋,而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诸作 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 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 以其半畀之 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