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 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 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 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 。有能告者,以其 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 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 ,以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