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 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 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