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 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