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 ,誉异人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