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 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