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 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 广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 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 以其物自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 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 半畀之。贾 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