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