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 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 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 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