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 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 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 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 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 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 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 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 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 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 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