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 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 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