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後二岁,赤 侧钱贱, 民巧法用之,不便,又废。於是悉禁郡国无铸钱,专令上林三官 铸。钱既多,而令天 下非三官钱不得行,诸郡国所前铸钱皆 废销之,输其铜三官。 而民之铸钱益少,计其费不能相当,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