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 ,知尽之难也 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