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 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 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