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