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 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 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 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 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 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 贾人有市籍者, 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 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