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