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 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 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 ,率缗钱四 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 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 ,及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