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敬,而 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 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 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